从严管理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开放查询比对服务

作者:蓝希 发布时间:2024-09-20 19: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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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陈靖

9月20日消息,证监会发布关于提供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信息查询比对服务的通知。

根据《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管规定》)要求,证监会由各证监局协助提供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及相关亲属信息查询比对服务,最新通知明确五点要求:

一是开展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可在拟上市企业提交辅导验收申请前,向发行人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证监局提交查询申请。

二是保荐机构在申请查询时,应当一次性提供需查询的发行人股东信息。证监局接到查询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荐机构反馈结果。原则上保荐机构对一家发行人仅可提交一次查询申请。

三是保荐机构应做好查询数据的使用管理。查询结果仅辅助用于提交《监管规定》要求的专项说明,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是保荐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除证监局提供的信息查询比对服务外,还应履职尽责,充分利用各项核查手段,验证发行人是否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及相关亲属入股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要求开展核查工作,发表明确意见。

五是本通知印发前已提交辅导验收申请、已提交首发上市申请或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的,保荐机构可在本通知发布后参照上述要求提交一次查询申请。

业内人士表示,证监会已建立并完善了离职人员数据库,数据库中包含了相关离职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信息。此次通知,就是通过数据库去查询相关信息。

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具体包括四类:一是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人员;二是从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原会管干部。

三是在证监会发行监管司或公众公司监管司借调累计满十二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人员;四是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人员。

《监管规定》扩大了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的从严监管范围,将从严审核的范围从离职人员本人,扩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近两年证监会对于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监管逐渐严格。

2021年5月,证监会专门出台《2号指引》,规定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和中介机构把关责任,明确证监会对入股行为进行专项核查,安排内审部门实施独立复核,形成纵横交错的离职人员入股行为审核把关机制。

《2号指引》发布以来,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得到有效监管,这类企业平均审核周期明显延长。市场普遍感受到,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便利,反而影响了企业的上市进程。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告诉界面新闻,“《2号指引》施行后,上述乱象得到了很好的抑制。但仍因禁止期不够长、监管审查不够严等,导致证监离职人员低价入股、通过他人代持等变相入股现象仍有发生,对企业上市监管带来了负面影响。”

田轩指出,相较于《2号指引》,此后发布的《离职人员监管规定》最受关注之处在于对重点人员入股禁止期的延长——发行监管岗位和会管干部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禁止期,从离职后的3年拉长至10年。

在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看来,“禁止期的延长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政商‘旋转门’现象,防止离职人员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资源和影响力进行不当入股,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禁止期的贸然延长短期内可能对少数企业的IPO进程带来阻碍。”某机构从业人士表示,“此前入股禁止期为3年,如果拟IPO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其投资机构存在原本不在禁止期内、调整后在禁止期内的证监系统人员入股情况,该企业的IPO进程很可能受到波及。”

针对这一客观现象,业内人士建议执行过程中注意两点:一方面,对于因禁止期延长,导致投资机构中存在证监系统离职人员禁止期入股的拟IPO企业,不要“一棍子打死”,允许其说明情况或进行相应调整后“放行”。另一方面,严格按照《离职人员监管规定》的禁止时间进行,不要人为延长,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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